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 › 第27條

醫療法 第27條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醫療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