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 › 第23條

醫療法 第23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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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