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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 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及其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存量:指調查當時重要物資之庫存量。但由國外進口已購入而未運達者不予列計;已出售而未提貨者,應予列計;車輛、船舶、航空器及機械類之現有量應列為存量。 (二)生產量: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 (三)輸入量:指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四)輸出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五)內銷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內銷量。 二、固定設施:共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及貨櫃集散站五大類,其調查內涵為: (一)學校:包括各級學校場地、相關固定建築物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二)公共場所:包括宗教場所、活動中心(含文化中心及民眾、社區活動中心)與其他公共場所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三)醫療設施: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與病床數量及其他相關設施。 (四)倉庫:包括公、私有倉庫之數量、面積、場地及其設備。 (五)貨櫃集散站:包括貨櫃運輸之儲放場地之數量、面積及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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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一、經濟部:…第4條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第5條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第6條依本辦法擔任調查工作之人員,對調查統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第7條各調查機關應確實掌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動態,確保資料之正確性。第8條各調查機關之作業期程如下:一、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並於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第9條調查、統計及編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第10條受調查對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由調查機關依本法第四十…第11條各調查機關辦理調查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12條有關調查作業程序及其相關事項,由經濟部依權責製作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作業手冊規定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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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