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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5條

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協助辦理調查工作及提供各項調查統計資料。 各調查機關執行調查前,應先通知受調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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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