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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 (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 (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除外);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各種車輛、船舶、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二、內政部: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三、國防部: (一)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 (二)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構)辦理調查工作。 四、財政部: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 五、交通部:負責各種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與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七、教育部: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與高中(職)校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八、衛生福利部:負責藥品醫材與醫療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九、農業部:負責糧食與漁船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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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第4條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第5條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第6條依本辦法擔任調查工作之人員,對調查統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第7條各調查機關應確實掌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動態,確保資料之正確性。第8條各調查機關之作業期程如下:一、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並於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第9條調查、統計及編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第10條受調查對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由調查機關依本法第四十…第11條各調查機關辦理調查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12條有關調查作業程序及其相關事項,由經濟部依權責製作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作業手冊規定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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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