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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4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 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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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