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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或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其申請時間不在此限: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係指理、監事會運作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或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之具體規劃。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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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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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