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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七、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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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