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第6條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