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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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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