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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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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