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114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三、違反
第三十七條
規定。 四、違反
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未向監督機構報告。 五、對於主管機關依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有規避、拒絕或妨礙之行為,或未於期限內據實提報資料或報告。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或準用信託業法
第四十四條
規定所為之處分。 七、未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項準用信託業法
第四十一條
辦理申報或公告,或未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項規定為通知,或未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項規定為申報、通知或公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3條
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第1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