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14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4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查 獲之菸酒或菸酒之原料、捲菸紙、銷售憑證、商標、包裝、其他憑證或產 製菸酒之機械,由縣政府沒入。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