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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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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