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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8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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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