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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3條

鐵路軍事運輸列車之配車原則如左: 一、運送部隊應儘先撥配客車,如因緊急軍事運輸調集不及或不足時,得以適宜車輛代替之。 二、運送軍品,按其種類及性質,撥配適宜裝載之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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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