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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8條

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非經鐵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占用鐵路機車、車輛及辦公處所、電報、電話等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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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