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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9條

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軍品之運輸,應由軍事運輸機關填發車照及運照。 車照及運照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車照: (一)部隊番號或代字。 (二)部隊種類及人數。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 二、運照: (一)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 (二)軍品種類及數量。 (三)需用車輛種類及輛數。 (四)起訖車站名稱。 (五)啟運日期及時間。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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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