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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6條

鐵路軍事運輸以國軍部隊官兵、軍事學校員生及其裝備以內之軍品為限。 前項軍品由交通部、國防部按其種類、性質及名稱會同擬訂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呈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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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