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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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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第16條
鐵路軍事運輸車輛到達目的站後,應於規定時間內騰空,不得拖延滯留。 鐵路軍事運輸軍品之裝卸,由軍方自理者,應於鐵路主管機關所訂貨物裝卸時限內,裝卸完畢。 不依照前二項規定者,應按鐵路主管機關規定,核收車輛滯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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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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