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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係屬防疫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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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