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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核准解體船舶,以經交通部核准解體,並有航運紀錄之有關文件者為限;所定營運屆滿二年之計算,自該輪取得我國國籍之日起至向交通部申請解體之日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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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