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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 第2條

全國防空事宜,由國防部主辦,其有關各部、會、署及地方機關者,由各 該關係機關協同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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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