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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 第5條
各地防空主管機關,為推行地方防空建設,得會同當地有關軍政及國營事 業機關,執行左列任務: 一、防空計劃之擬定。 二、防空情報線路之架設。 三、防護訓練及演習之實施。 四、防空設施及器材之整備。 五、防空教育宣傳之推行。 六、防空技術之研究改進。 七、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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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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