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空法 › 第5條

防空法 第5條

各地防空主管機關,為推行地方防空建設,得會同當地有關軍政及國營事 業機關,執行左列任務: 一、防空計劃之擬定。 二、防空情報線路之架設。 三、防護訓練及演習之實施。 四、防空設施及器材之整備。 五、防空教育宣傳之推行。 六、防空技術之研究改進。 七、都市營建之設計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防空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