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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戰時或事變時,為救護或避免緊 急危難,有服役防空及供給物力之義務。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 、營業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團體,均負有防空之義務,如必須供 給物力時,得徵用之。但以不抵觸條約及國際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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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