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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解除 召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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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