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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十三條
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解除 召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
第十一條
或
第十二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
第七條
、
第九條
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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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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