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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4條

懲戒案件或違紀事件於下列期間內未繫屬懲戒法院或作成懲罰處分者,懲戒權或懲罰權不得行使: 一、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十年。 二、前款以外之人事及財產懲罰:五年。 三、悔過:一年。 四、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五、罰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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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