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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二 章 獎勵標準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 一、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 二、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冒敵砲火,支援或督導作戰,因激勵士氣,而造成戰鬥勝利者。 四、掩護或支援作戰,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 五、友軍陷於危急,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 六、參贊戎機,殫精竭慮,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 七、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功績特著者。 八、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能適時達成任務,並著有功績者。 九、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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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3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忠貞獎章。一、克服各種困難或冒敵破火…第4條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第5條凡具有第三條至第四條各款事蹟之一,而不適頒發獎章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得頒給陸海空軍褒狀。第6條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頒給優勝獎章:一、參加經國防部核定之各種戰鬥技能…第7條軍種獎章頒給規定,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第8條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頒發獎狀:一、其事蹟標準個人在記大功以上,團體…第9條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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