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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獎勵標準
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得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頒給優勝獎章: 一、參加經國防部核定之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最優者,得依性質頒給射擊、操舟、飛行或特技等獎章。 二、參加經國防部核定之修理、維護、補給或其他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最優者,得頒給修護獎章。 三、獲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士官獲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得頒給績學獎章。 四、凡著有有關軍事理論、軍事作戰之著作,或編譯有關軍事科學之論著,經國防部審查優異,足為建軍作戰之參考者,得頒給績學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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