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凡具有第三條第四條各款事蹟之一,而不適頒發獎章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得頒給陸海空軍褒狀。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