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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5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軍官、士官離婚配偶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由支給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自該軍官、士官應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輔導會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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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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