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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撤職停役,羈押停役,刑事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並 具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核予回役。 一、撤職停役屆滿一年,經考核品行良好者。但因叛亂、貪污罪,經判刑 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確定或經判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徒刑刑期屆滿,或經依法赦免、減刑、假釋、悛悔有據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由軍法機 關分別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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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