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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失蹤停役、被俘停役、免職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 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分別檢 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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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