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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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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訂定
第六條
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業者依
第五條
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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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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