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