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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 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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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