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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及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避免洩漏之必要保護措施。 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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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