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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 一、有第八條各款、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情事之一。 二、有第七條第三款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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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