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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 第10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 一、有
第八條
各款、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情事之一。 二、有
第七條
第三款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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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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