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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 第7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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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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