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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 第6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查核依
第四條
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限制,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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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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