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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條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條件。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申請書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 三、電信設備所採用之技術種類未符合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無線電頻率之用途,或有礙電信服務互通應用。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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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