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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2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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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