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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24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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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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