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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涉及二十人以上之電信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應盡速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通報主管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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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2條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第23條電信消費者申請調處,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第24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第25條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符合調處受理條件之爭議…第26條調處案件由個案調處委員作成調處決定,調處決定經出席個案調處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為之。調處經當…第27條調處決定,除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之重大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一個月…第28條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書面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電信事業。第29條爭議處理機構對於個案調處委員之調處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書面,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七個…第30條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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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