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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依前項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於本會指定位置登錄。外國製造商得委託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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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