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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器材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器材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二、前項第二款者:換(補)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項第三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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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