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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10條

各電信機構預支之訟訴費用,列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預支之訟訴費用,暫以預付款科目列帳,俟由賠償義務人繳清賠償費 (包括訴訟費) 後,以原科目沖轉。 二、經起訴獲得確定判決,並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得賠償時 (無財產可供執行)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詳述辦理經 過情形,連同訴狀、強制執行狀、債權憑證等影印本,陳報管理局核 辦。 三、已預繳而法院尚未實際支用,致未能列入訴訟費用之郵資,應請求法 院退還。 四、因辦理追繳欠費、賠償費等業務之需要,向主管官署查詢公司、行號 之地址或負責人資料,而直接交付行政機關之各項規費,得在行政規 費科目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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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