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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5條

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賠償費用,應按左列各款合併計算: 一、員工工資應以實際工日計算,每工按電信機構人員平均薪津計費,臨 時僱工按核定工資核實計算。 二、川旅、食宿費、加班費按電信機構規定核實計算,雜費不應計入。 三、收回之材料,可利用為其他用途者,得按新料價百分之七十折價,予 以折扣;無利用價值者,銅線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五十折價,鋁皮電 纜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三○折價,塑膠電纜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一○ 折價,斷木桿可改用橫木者,得按橫木之新料價百分之五○折價。所 收回之材料應歸電信局所有。 四、提用庫存料,其價值以電信機構規定之物料單價表所定單價為準。 五、電信線路如發現遭受損害而停話時,須按電信總局所訂「臺灣區長途 及市內電話電路阻斷時業務損失費用計收標準」計收通話阻斷損失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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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