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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6條

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動報告損害線路設施者,其應賠償之工料費用 按八成計收,業務損失按五成計收,但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收獲繳 費通知後三個月內不繳納者,不予減收,並即行通知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 務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應賠償之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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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