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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14條

每年一至十二月所發生之損害案件,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收費情形 列表陳報管理局,副本杪送電信總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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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