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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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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用戶號碼使用規劃書(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用戶數量資料(首次申請免附)。 四、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首次申請免附)。 五、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四款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係指由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才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人員二名所出具用戶數抽樣驗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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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號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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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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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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